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公开版)_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泌检一部刑不诉〔2020〕8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11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泌阳县,现住泌阳县**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组织10余名工人承包泌阳县****工程3、4号楼的杂工,泌阳县***镇**村委**村村民张某某是刘某某的工人。2020年6月20日17时许,张某某在****工程4号楼干杂活时,因4号楼内电梯未安装,预留的电梯口未做安全防范措施和警示标志,致使张某某坠楼电梯井内死亡。经法医鉴定,鉴定意见:张某某符合因高坠致闭合性血气胸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所指控的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从轻情节,且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从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