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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重大责任事故一案)(刘某某)(公开版)_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民检一部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028197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江苏省**市**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民权县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1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刘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10日上午9点左右,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施工队在民权县**北路路东***餐厅装修宾馆,工人樊某和吴某某在拆卸三楼西侧窗户上木板时,樊某一端的木板因失手掉下砸断了吴某某所站梯子的外腿,吴某某从窗户口坠落至地面,经抢救无效死亡。民权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现场施工安全管理不到位,对本次事故负有直接责任。案发后,民事部分已和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谅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委会研究,决定对刘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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