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8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828011966********,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务工,住临沂市兰山区**镇**村,2019年9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我院分别于2019年12月13日、2020年2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1月13日、2020年3月26日补充侦查后重报;于2019年11月31日、2020年2月13日延长审查期限两次。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9月9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其经营的**厂内,员工罗某某在进行生产作业时被生产机器变速箱裸露在外的轴承头缠住衣服,导致其窒息死亡。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的刘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9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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