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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_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延市检二部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汉族,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3728261962********,初中文化,户籍地:吉林省和龙市**镇,现住址:吉林省和龙市**镇**社区**组,无职业,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2018年07月20日被延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20日改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延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其他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3月2日第一次退回延吉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于2020年5月17日第二次退回延吉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于2020年2月16日第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于2020年5月2日第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吉林省延吉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于2018年4月6日8时许,在延吉市**大集出售没有经过检疫的牛肉产品时,被延吉市动物监督所执法人员发现,被当场扣押牛肉产品142.55公斤、牛头一个、牛蹄8个。对扣押的牛肉抽样进行检测,检测出含有“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产气荚膜梭菌”。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吉林省延吉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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