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三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351991********,汉族,专科毕业,在郑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上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现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路**号院**号楼**号,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于2019年10月29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1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现已审查终结。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刘某某自2018年至今,在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ZWZ轴承的情况下,仍然多次供应给西峡**公司假冒ZWZ注册商标的贴牌轴承,后经ZWZ商标权利人**轴承集团有限公司对扣押的轴承鉴定,全部系假冒注册商标ZWZ的轴承。经西峡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已销售的假冒轴承价值为150330元,未销售的假冒轴承价值为22270元,涉案总价值为172600元。刘某某主动赔偿**公司损失,获得**公司的谅解;到案后主动退缴非法所得,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主动赔偿**公司损失,获得**公司的谅解;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退缴非法所得,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方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峡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峡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二O二O年八月十九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