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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销售假药案)_黄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梅检二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01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德安县,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路**号,因涉嫌销售假药罪,经黄梅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0日监视居住,2020年6月11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6月5再次移送起诉。

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3年11月份至2015年11月份期间,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通过网络通讯工具在泰国从事导游工作的曾某某处购买泰国产yanhee、SL 等未经国家批准进口的减肥药,以每个疗程加价200元到400元不等的价格,向国内买家销售,非法获利约万元。经审查并经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刘某某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减肥药品,经营数额为四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其行为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犯罪。结合以上《解释》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同时,现有证据亦不能证实其涉嫌其他犯罪。

本院认为,刘某某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刘某某不起诉。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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