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任检一部刑不诉〔2020〕22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708111981********,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经营(济宁**包装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路**号**花园小区**号楼**单元**号,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花园**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6日被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日6时53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鲁******欧铃牌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道**路交叉口西100米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交警现场对刘某某进行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20㎎/100ml,交警遂联系医护人员对刘某某抽取血样,并于同日送至济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经检验,从送检的刘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4.6mg/100ml。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罪,且无前科劣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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