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隐瞒犯罪所得案)(刘伟)(公开版)_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株芦检刑检刑不诉〔2019〕9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1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东县**乡**村**组**号,现住株洲市芦淞区**座**。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3月12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6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4日23时许,被不起人刘某某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还仍然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在株洲市**区***商场附近以4000元(实际支付1789元)的价格购买杨某某(未成年,另案处理)盗窃来的一台棕色纳智捷SUV。经鉴定,收购的纳智捷SUV价值人民币73800元。2019年3月11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并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到案后,损失已挽回。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损失已挽回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株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7月4日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