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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集资诈骗案)_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二部刑不诉〔2021〕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30704196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务工,现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路**号**单元201户,2019年10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8月份,王某某(已起诉)创建“大富豪”投资理财平台,伙同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迟某某、张某某等人以虚构给赌场洗码、“高额返利”等为诱饵,拉拢投资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迟某某、张某某等人明知该平台无任何投资项目,为达到非法获利的目的,仍拉拢多人投资该平台,诈骗投资人钱财,数额巨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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