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_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南检刑不诉〔2019〕32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224198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湖南省**市茶陵县**,住深圳市龙华区**路**园**栋**房,深圳**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平台负责人、销售部运营经理。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嫌疑,于2019年1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4日、2019年6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于2015年3月入职深圳**科技有限公司,担任公司的平台负责人、销售部运营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的客户服务和平台手机检测等业务。深圳市南山区**货运代理服务部(个体工商户,经营人柳某某)根据同**速运有限公司签订的《收派服务协议》为顺丰速运有限公司的包含深圳深圳**科技有限公司在内的客户提供收派件服务,并按照规定接受**速运有限公司的监督考核,并从中收取相关的提成和费用。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分别分管深圳**科技有限公司客户服务工作,其中包含公司客户对深圳市南山区**货运代理服务部提供的快递服务的投诉建议和评价。经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从2017年9月份开始,根据深圳市南山区**货运代理服务部为深圳**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收派件的业务量,按月以收件1元、派件0.5元的标准向深圳市南山区**货运代理服务部的经营人柳某某索取提成,经初查发现:1、2017年11月30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和犯罪嫌疑人贾某某在深圳市南山区高某某十一道**广场**香茶馆内收取柳某某快递费提成现金人民币6万元;2、2017年12月28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和犯罪嫌疑人贾某某在深圳市南山区高某某十一道**广场**茶馆内收取柳某某快递费提成现金人民币5.5万元;3、2018年3月5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和犯罪嫌疑人贾某某在深圳市南山区高某某十一道**广场**茶馆内收取柳某某快递费提成现金人民币3.8万元。事后,深圳市南山区**货运代理服务部经营人柳某某向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举报贾某某、刘某某,深圳**科技有限公司经初步核实后遂报案至公安机关。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7月1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