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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_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辰检三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13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天津市北辰区**镇**街**号。2020年9月21日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保证金人民币一万元;同年12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孙宏刚,上海靖予霖(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2019年4月间,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与石某某、付某某(均另案处理)共同利用担任天津市**销售有限公司收料员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送料公司**有限公司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92089元,并为其安排优先卸车,其中刘某某分得人民币30031元。案发后,刘某某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刘某某退缴的赃款人民币30031元,由扣押机关依法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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