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检刑不诉〔2020〕Z9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021984********,汉族,大学文化,深圳**所**,户籍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路**号**房。因本案,于2020年1月19日被皇岗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6*******。
本案由深圳海关缉私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7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4日补查重报。
深圳海关缉私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底至2018年初,被告人卢某某与其助理王某某到广东进行影视拍摄,拍摄过程中急需一支MEU道具手枪,后经卢某某与犯罪嫌疑人刘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商定,刘某某将其持有的MEU手枪以1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卢某某,卢某某支付完购枪款后,卢某某助理王某某按照刘某某发送的微信定位在刘某某工作单位的门口找到刘某某取得所购买的枪支,完成此次枪支交易。上述MEU手枪经卢某某辨认并经深圳海关缉私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被查获的疑似枪支MEU手枪被鉴定为枪支。
2018年4月,因拍戏需要,被告人卢某某询问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是否有枪支可以出售,刘某某遂将其持有的5支枪全部卖给卢某某,2018年4月6日,卢某某按照刘某某发的定位地址,自己开车前往广州刘某某的工作地点找刘某某取枪,在刘某某单位的大院中,刘某某将其持有的五支枪交给卢某某,卢某某随后向刘某某微信支付购枪款,完成此次枪支交易。上述交易的五支枪经卢某某辨认,并经深圳海关缉私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五支被查获的疑似枪支中有四支被鉴定为枪支。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深圳海关缉私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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