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鞍西检刑检二刑不诉〔2019〕1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5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住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和**路**号,因涉嫌非法买卖警用装备罪,经鞍山市铁西分局决定,于2018年5月28日被监视居住。经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8年11月26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非法买卖警用装备罪,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2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9月13日,刘某某在沈阳市长吉货站将20件带有警用臂章标识的警棉大衣发货给毕某某,毕某某在鞍山市长吉货站收货,并将2200元的货款通过货站货款的方式交给刘某某。2016 年9月29日,刘某某在沈阳市长吉货站将60件带有警用臂章标识的警棉大衣发货给毕某某,毕某某在鞍山市长吉货站收货,并将6900 元的货款通过货站代款的方式交给刘某某。刘某某共贩卖警用装备80 件,获利9100 元整。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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