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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公开版)_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寿检一部刑不诉〔2019〕2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绰号东某某、胖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305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路**号**号楼**单元**号,现住山东省寿光市**房**房间。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10月1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11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滕某某,山东德衡(潍坊)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份至9月份,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利用其从房东那里偷偷留下的**出租房**房间钥匙,多次用钥匙打开**房间进入被害人李某某的出租房内,摸、闻李某某的内衣内裤,后被返回的李某某堵在**房间内。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已取得被害人李某某的谅解,被害人要求对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从轻处理。

本院认为,刘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潍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寿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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