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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_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宣州检刑一刑不诉〔2020〕11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521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宣城市宣州区**办事处**路**幢**单元**室。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9月3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9月8日、10月15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3月至2018年4月期间,张某某先后向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与吴某甲、吴某乙(均另案处理)借款,并承诺有一笔工程款优先偿还三人。后该工程款被张某某结走,该钱款未用于偿还刘某某等人债务。刘某某等三人知晓后,质问张某某钱款去向,张某某告知三人该工程款被其妻子周某某领走。2017年10月30日,张某某与周某某解除婚姻关系。2017年11月6日晚18时许,吴某甲、吴某乙、刘某某至宣城市宣州区**小区**栋**室被害人周某某、张某某家中索要债务,在无法与张某某取得联系的情况下,三人待在周某某家中要求周某某与张某某联系,商谈债务问题,至当晚21时许仍待在周某某家中。同年11月7日上午8时许,刘某某、吴某甲、吴某乙再次至周某某家中索要钱财,直至当晚21时许。同年11月8日12时许,刘某某、吴某甲、吴某乙第三次至周某某家中索要债务,同日13时许,吴某甲发现周某某私下与张某某联系与周某某发生争执、厮打,14时许周某某至宣城市中医医院就诊,刘某某、吴某甲、吴某乙离开周某某住处。期间,民警多次到达现场调解,让其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2019年10月16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被侦查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经本院审查并经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认为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认定刘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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