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胶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11987********,汉族,高中,户籍地山东省胶州市**镇**村**号,现住址山东省胶州市**镇**街**号。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4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胶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因其父亲刘某乙与刘某丁发生纠纷,刘某乙被刘某丁打伤住院治疗,因刘某丁一直未到医院看望刘某乙,刘某甲对此不满。2019年5月20日23时许,刘某甲驾驶轿车至山东省胶州市**街道**村刘某丁家,将刘某丁家街门踹开后进入刘某丁家院子里,与刘某丁等人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刘某甲持菜刀将刘某丁左肩部划伤(经鉴定,未构成轻微伤),后刘某甲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接警单、报案记录、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户籍信息、电话查询记录、和解协议书、撤案申请;2.鉴定意见:青胶州价认定(2020)5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3.证人证言:证人孙某甲、孙某乙、刘某丙、黑某某、刘某戊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丁的陈述;5.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5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真诚悔罪,且已经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7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胶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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