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李沧检公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221973********,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系青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道**号**号楼**单元**户。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8年7月24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7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与马某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0年6月28日在青岛市李沧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经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李沧区**路**号**小区**号楼*单元**室归马某某所有。2018年1月26日21时50分许,刘某某因对房屋权属判决不服,故雇佣开锁公司员工将房屋门锁破坏后强行进入室内,并与前妻马某某发生争执,后又与马某某的现任丈夫徐某某发生撕打,在此过程中马某某为了制服刘某某,持门把手击打刘某某头面部致其受伤。经法医鉴定,刘某某之双侧鼻骨、鼻中隔及双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其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其左手背皮肤挫伤,其损伤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刘某某报警并在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审查起诉阶段,刘某某已取得马某某谅解。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且无前科劣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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