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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_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李沧检一部刑不诉〔2020〕19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14198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青岛市城阳区**街道**号楼**单元**户。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高某某、纪某某、于某某、刘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7日18时许,高某某为索要丈夫李某某与宋某某维持不正当男女关系期间向宋某某转账的钱款四万余元,伙同李某某、纪某某、于某某、刘某某至青岛市李沧区**小区**期**号楼**单元**户宋某某住处外等候。当日19时许,宋某某回到住处门口,李某某抱住宋某某,与高某某一起抢夺宋某某手中的钥匙,并打开宋某某家门,五人强行进入户内。高某某与宋某某相互拉扯、厮打,致宋某某轻微伤,并持剪刀将宋某某部分头发剪掉,高某某手指被宋某某咬伤。后李某某操作宋某某的手机登陆**贷款平台贷款人民币四万元,并转入自己的银行账户。案发后,高某某、李某某已赔偿宋某某人民币16万元,宋某某表示谅解。

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无前科劣迹,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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