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13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8年7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3196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镇**村。因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于2018年10月25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4月14日再次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兰陵县公安局于2020年6月1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兰陵县**镇**村的刘某某在其经营的“**批发超市”内非法储存烟花爆竹一宗,刘某某办理的烟花爆竹零售证于2018年3月份过期,经治安大队民警测量,该宗烟花爆竹总含量火药量为42528克。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刘某某所储存的烟花爆竹是否系刑法意义上的“爆炸物品”,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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