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津南检二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91989********,天津市人,汉族,中国共产党党员,大学文化,天津市津南区**局科员。户籍地:天津市滨海新区**街**园**号楼**门**号,现住址:天津市津南区**园**小区**号楼**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8日经本院决定,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吴金平,天津七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同年8月2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9月28日补充侦查完毕,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10月28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现已审查完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期间,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出于个人爱好购买一只美洲绿鬣蜥自己饲养。2017年,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再从朋友处获赠一只美洲绿鬣蜥,后将上述两只绿鬣蜥饲养在天津市津南区**园**小区**号楼**号家中。2019年初,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得知绿鬣蜥系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便产生将绿鬣蜥处理掉的想法,并于同年5月19日通过微信将上述两只绿鬣蜥出售给山西省人曹某某(另案处理),获利人民币750元。
2019年9月28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经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传唤归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两只绿鬣蜥已在曹某某家中由山西警方依法扣押,现被山西省野生动物救护中心太原动物园两栖动物馆接收饲养。经鉴定,该两只绿鬣蜥均系被列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的物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曹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
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主观恶性较小,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涉案违法所得人民币750元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追缴,涉案黑色苹果牌手机1部、VIVO牌手机1部已发还给被不起诉人刘某某。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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