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_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24岁,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14231994********,汉族,大学文化,上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职员,河南省宁陵县人,租住上海市闵行区**花园**号楼**室。2018年11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2月31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3日补充重报。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自2018年11月以来,在网民“勇往**”(系马某某,已经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起诉)的指使下,制作假冒《新华网》网页链接(网址:http://app.xinhuanet.ml/hsusjsg0020.html),假冒“人民网”网页链接等,不加真伪核实,多次发表题为《“村企”变“私企”“企业家”经如此变现》的负面文章,并从中牟利。后上述多个假冒网页链接在互联网广泛传播,造成恶劣影响。

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