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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爆炸物案)(公开版)_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32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 女,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21964********,汉族,不识字,务农,群众 ,山东省郯城县人,住郯城县**乡。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爆炸物罪,于2013年1月24日被兰陵县(时苍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2月5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2月5日被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8月29日又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日被本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爆炸物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20929日退回补充侦查,兰陵县公安局于20201029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兰陵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3年1月23日晚上11时许,庄坞派出所巡逻至232省道西高尧村路段时,当场查获王某某等非法运输的礼花弹140余箱(单孔2.75寸,每箱370筒,每筒含黑火药15克含药量共计770公斤,)及黑火药15公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兰陵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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