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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非法占地案)_河北省张家口市康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张家口市康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康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811960********,汉族,高中文化,康保**公司项目经理,户籍地河北省唐山市遵化市,住遵化市**********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康保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康保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6月18日,北京**集团有限公司(后期更名为**有限公司,康保**公司为其在康保注册成立的子公司,康保**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康保县人民政府达成在丹青河乡进行风电开发协议,在此过程中,**公司任命刘某某为项目经理。2013年7月15日,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同意**公司通过用地预审。2015年5月,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未办理林地审批使用手续的情况下,安排施工队在丹青河乡的荒山荒坡等宜林地开始进行施工建设。2015年11月,张家口市林业调查规划院通过了**公司电场一期工程项目使用林地规划。2016年5月18日,康保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同意**公司按照“边审批、边施工、边建设”的原则进行项目建设。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风电开发协议、康保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纪要、刘某某户籍信息等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康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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