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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非法占有农用地案)(公开版)_沙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沙湾县人民检察院

沙湾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沙湾县检刑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6********1174,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县**庄**号,现住新疆石河子市**镇**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20年6月21日被沙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沙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刘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秋天,沙湾县乌兰乌苏镇**村民委员会因土地整合需要采伐条田地头杨树,遂以该村名义统一向沙湾县林业局申请办理采伐许可证,采伐许可证上限定采伐期限为2018年10月27日至2018年11月26日,后因气候原因未能在采伐期限内采伐。2019年8月,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通过沙湾县乌兰乌苏镇**村民王某购买上述采伐许可证内若干杨树,2019年9月底因部分树木倒在地里影响采棉机进地采收棉花,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明知采伐许可证过期情况下,将位于沙湾县乌兰乌苏镇**村水塔后第三段农田防护林上杨树予以采伐,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所采伐林木蓄积量10.1395立方米。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刘某某所采伐林木蓄积较小,其采伐行为所侵害的法益较小,对生态环境资源的破坏较轻。且其认罪认罚,却有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沙湾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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