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22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镇**村委会**小组**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间,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博罗县福田镇联合村牛栏岭小组“龙颈坳”山搭建白鸽养殖场,建设有房屋和白鸽舍,部分被推土被平整。经博罗县林业勘测规划所鉴定,位于龙颈坳”山搭建白鸽养殖场21亩,其中使用林地搭建房屋和白鸽场等硬地化面积为9.6亩,推土平整林地面积为7.65亩;其余为非林地。2019年9月18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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