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公诉刑不诉[2019]10号
被不起诉人江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镇**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7M********,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28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江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路**巷**号,现住龙南县****区,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8月24日被龙南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2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南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刘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8日,被不起诉人江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龙南县注册成立,系自然人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刘某某,经营范围为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环保新材料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
2017年7月开始,**公司在未获批相关林地占用手续的情况下,在龙南县武当镇横岗村白沙农场(原九连山共大)建设厂房及修路等,建设中整平了大片林地。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具体负责证件办理、土方工程管理(即主要是整平“白沙农场”周边山场的一些林地)等工作。2018年8月8日,该公司缴交84.704万元森林植被恢复费用于申请办理占用林地,2018年8月17日,龙南县林业局向江西省林业厅呈报审批时被指出存在未批先占情况,要求立案查处,2018年8月24日,龙南县森林公安局对**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案立案侦查。
经鉴定,未批占用林地面积为2.8593公顷(折合42.89亩),上述未批先占的林地中,全部为有林地。2018年9月11日,江西省林业厅下发《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同意江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使用龙南武当镇白沙共大集体林地2.5666公顷。龙南县公安局于2018年8月24日传唤刘某某到案,后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江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刘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2.8593公顷(折合42.89亩),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刘某某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被不起诉人非法占用农用地后,能够积极主动申请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并经江西省林业厅审核同意(面积为2.5666公顷),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江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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