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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刘文彪)(公开版)_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峡检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77年某月某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31977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中共预备党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峡江县,住峡江县罗田镇某某村委某某村某号,因涉嫌犯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原峡江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2日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峡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8月,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未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便聘请机械在自家“某某佬”荒山上平整林地,并在山场上陆续建了五栋砖瓦结构的猪棚养猪,另外建了一栋生活用房。2014年5月,原峡江县森林公安局某某派出所对上述行为依法作了行政处罚。处罚后,因县政府鼓励规模养猪及环保政策要求,刘某某又陆续在“某某佬”山场建了五栋猪棚、一栋生活用房及化粪池等环保设施。该猪场属可养区,现养猪场十栋猪棚均在养猪,未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经鉴定,刘某某在“某某佬”山场建养猪场共非法占用林地20.91亩。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认了犯罪事实,并补办了用地手续

据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于2017年5月注册成立了江西某某农牧有限公司,该非公企业经营范围为牲畜、家禽养殖、销售,农作物种植、销售。该公司目前是本县生猪产业的重点企业,年出栏肉猪一万余头,目前对缓解本县猪肉市场供应难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证明了本案的来源;《被不起诉人基本情况表》、《常住人口信息》,证明了被不起诉人的身份信息;《归案情况说明》,证明了被不起诉人是主动投案的;《营业执照》,证明:江西某某农牧有限公司(前身为峡江县某某牧业养猪场)注册成立的情况、经营范围和法人代表为刘某某;江西省林业局、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支持生猪生产恢复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峡江县政府办、农业局的《证明》、《江西某某农牧有限公司养猪场情况说明》、峡江县工商业联合会、峡江县总商会《关于江西某某农牧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刘某某从宽处理的函》、峡江县罗田镇政府、罗田镇某某村委的《证明》、峡江县环保局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证明江西某某农牧有限公司生猪养殖得到政府的支持、属可养区、符合环保要求等情况;《设施农用地备案申报表》,证明事后补办了用地手续;《林权证》,证明某某公司养殖区域主要为刘某某自家山场。

2.证人证言,证明了某某公司成立的时间、经营地点、经营人、业务范围等情况。

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于2010年开始生猪养殖,近两年生猪供需矛盾突出,政府鼓励规模(5000头)以上养殖企业发展生产,自己的养殖企业为县里重点扶持的四家大型重点养殖企业之一。自己经营的某某农牧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5月,经营范围为牲畜、家禽养殖销售,农作物种植、销售。为防范“非洲猪瘟”疫情带来的供需矛盾,为达到5000头以上规模,2019年4--6月,自己又建了钢结构猪棚,因来不及办理手续,致使超范围占用了荒山20亩左右。自己的养殖区经环保部门评估为可养区。自己公司目前生猪存栏5200头,其中能繁母猪500头,年出栏1万头以上,极大缓解了我县猪肉市场的供应难问题。

5.鉴定意见:经吉安鹭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某某农牧有限公司非法建猪场占林地面积20.91亩。

6.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证明了案发地现场情况。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系非公企业江西某某农牧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案发后,其主动投案,如实供认了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及时补办了用地手续。

本案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认罪态度较好,依照刑法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侦查机关扣押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违法所得,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峡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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