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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225197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住乐亭县**镇**村**条**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0月9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临泉县**镇政府为招商引资,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及丈夫钱某某协商让其回家乡办校(钱某某系**镇**行政村**村人),并许诺承办办校及用地手续。刘某某同意。2014年10月,在**镇政府的牵头下,刘某某以每亩地7.5万元人民币的价格与临泉县**镇**行政村**庄的九户村民签订《农村土地租赁合同》,租赁土地共计14.46亩,租赁期为永久使用。2015年4月,刘某某开始施工建设**小学,至2018年8月正式完工。期间,在没有更改土地用地性质的情况下,2015年12月1日,**镇**行政村村委会出具证明,该地属于建设用地,**镇政府、**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加盖公章;2016年6月1日临泉县教育局发文批复同意设立临泉县**镇**小学,建学范围为幼儿园加小学教育,2015年9月份开始招生,目前该校正常运行。刘某某夫妇多次申请建设用地手续,但均未能办理。

因**小学未办理建设用地手续,2018年11月,临泉县国土资源局(时称)对该案展开调查,2018年11月26日作出行政处罚:退还非法占用的8607.1平方米(合12.9707亩)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房屋、地坪及附属设施,处以罚款94678.10元。2018年12月20日,刘某某缴纳罚款94678.10元。

2019年3月28日,临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对该土地破坏程度进行鉴定,同年5月6日,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阜阳市土地勘测规划院经鉴定认定**小学非法占地破坏耕地面积为8128.51平方米,合12.19亩(其中基本农田面积为4063.68平方米,合6.10亩)。2019年5月28日,临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该案移送临泉县公安局。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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