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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隆检一部刑不诉〔2020〕7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011964********,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及家庭住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保山市隆阳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万从先,天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刘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26日第一次退回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10月26日第一次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03年时任**镇**村委会村支书的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为解决**自然村修水井坝的费用,与其他村组干部商量后决定将属于**自然村的30亩“**洼”(干坝)外包30年,后于2003年3月16日与张某某家签订承包合同书,合同书约定“合同期内,乙方对所承包的土地种植的树木、林木有继承权和转让权”,但未约定如何经营使用土地。该地块包含在**大队**生产队于1982年11月14日取得的“山林所有证”内(“**坡”,山林面积150亩)。2003年5月28日,刘某某与张某某分包并签订协议:“刘某某与张某某分包**洼荒滩一小部分面积来种烤烟、包谷等”,后刘某某在分包的地上先后种过烤烟、桉树等。2018年刘某某将该地块开垦后种植玉米,并套种了桂花树苗。2018年9月11日被查获时该地块内仍种植着玉米及桂花树。

经云南云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开挖的土地面积为17.37亩,地类为有林地,林种为用材林,森林类别为商品林。现场已被开挖,附着地表土壤层生长的原有植被被严重毁坏。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偶犯,并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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