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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扎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8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23271985********,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现住**牧场**分场,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扎鲁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扎鲁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审查期间,送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

扎鲁特旗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5月22日,扎鲁特旗林草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嘎查村民福某甲、福某乙、福某丙的草牧场被刘某某开垦种植玉米,经现场测量,刘某某违法开垦草牧场25.9亩。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扎鲁特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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