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三检刑不诉〔2020〕Z12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 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83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7月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2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2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初,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分别从他人手上转租佛山市三水区**镇**村委会约60亩林地用作养殖,其未经报建审批手续,擅自将部分林地硬底化进行搭建棚舍,并提供给他人用作养殖使用。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非法占用林地总面积32.65亩,所占用林地为农用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已配合政府拆除非法占用农用地建成的养殖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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