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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51995********,汉族,高中文化,武宣县**石场负责人,广西武宣县人,家住武宣县**镇**村**委**队**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武宣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4日被武宣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武宣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中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承包武宣县**石场,刘某某作为武宣县**石场的管理人员,全权对矿山进行管理。2018年开始对矿山进行开采,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没有核对办理林地使用手续的情况下超办理林地使用手续范围对矿山进行开采,导致部分林地遭受破坏。经聘请调查设计公司对破坏的林地进行测量,毁坏的林地面积为1.38公顷(20.70亩),地类分别为一般商品林。被开采区域需要进行生态环境综合治理面积为20.70亩,投资总预算为18.95万元(已缴纳)。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宣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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