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望检一部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4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望奎县,住望奎县**镇**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望奎县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7月7日被望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望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0月28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望奎县**镇**村村民委员会手中承包位于望奎县**镇**村**屯屯南三角荒林地(面积为一晌),2016年该林地中杨树被原购买人刘某某审批采伐,2017年刘某某在该地块种植黄豆至今。经黑龙江省林业科学研究所鉴定意见:望奎县**镇**村**屯南三角荒林地破坏面积为15亩,林地破坏程度为严重。
经侦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到望奎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书证有收据、林木采伐许可证等;
证人张某某、郑某某等人证言;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
黑龙江省林业科学研究所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毁坏,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鉴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案发后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证明其主观恶性不深,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且案发后刘某某已将被其非法占用的林地恢复原貌。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此次犯罪属偶犯、初犯,且到案后认罪认罚,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绥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望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望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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