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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任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2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任丘市**镇**庄**号,农民。2018年11月13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冀中公安局渤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冀中公安局渤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2019年12月14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冀中公安局渤海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7月,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非法占用华北油田二部农场总面积7037平米(10.56亩)农用土地用于改建厂房出租。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冀中公安局渤海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沧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任丘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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