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浏检林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 197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3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职业经商,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街道**社区**街**栋**室,现住浏阳市**街道**社区**街**栋**室。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2020年2月25日由浏阳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浏阳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湖南**集团**有限公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4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湖南**集团于2018年4月收购浏阳**烟花有限公司为其集团子公司,并于2019年2月聘任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任**烟花公司法定代表人。后**集团通过高层会议,决定对**烟花有限公司进行扩建,新建2个小礼花成品仓库,并明确由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全权负责扩建工作。2019年4月至2019年10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代表**烟花有限公司租赁了**镇**村**组胡某甲、胡某乙等人的山场,后在未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情况下,指派公司员工赵某某按照施工图纸要求组织施工,先雇请程某某、罗某某的挖机清除地表植被、平整成地基,后雇请张某某在平整的地基上建仓库;雇请张某某对新修的路基进行水泥硬化,共建小礼花成品仓库2个、环形运输道1条、装卸平台2个。

经浏阳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专业技术人员鉴定,浏阳**烟花有限公司非法占用的林地面积17.2545亩,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

案发后,被不起诉单位法定代表人刘某某于2019年11月18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同时对非法占用林地的闲置地带进行了补植复绿,复绿面积3.1965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委托书、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人员资格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聘任书、身份证复印件、林权证明、浏阳市**镇林业管理服务站出具的证明、山岭租用协议、湖南**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收购**烟花的决定、浏阳**烟花复绿工作会议记录及复绿照片等物证书证;2.证人喻某某、赵某某、罗某某、程某某、胡某甲、胡某乙、张某某、李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湖南**集团浏阳**有限公司占用林地调查报告及补充调查报告;5.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笔录、示意图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同时具有以下法定或酌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一是无前科、劣迹,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二是认罪认罚;三是积极补植复绿,修复受损生态环境;四是非法占用林地的目的系因公司安全生产所需,主观恶性相对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浏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