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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登检一部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01221975********,汉族,本科毕业,中共党员,住河南省中牟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由登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4月17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登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我院审查后于2020年3月25日、2020年5月22日两次退回登封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登封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我院审查起诉。2020年7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另案处理)、刘某乙(另案处理)与被不起诉人刘某丙预谋后,将刘某丙承包的中牟县广惠街街道办事处刘申庄村 105亩土地,在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建设仓库约50000平方米、办公楼约2000平方米,并将建筑周边地面水泥硬化,造成农用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刘某丁明知该仓库建设用地系农用地,仍予以投资收益。经鉴定:造成85.273亩耕地、5.432亩林地的种植条件严重毁坏。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积极退赔违法所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其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202085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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