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翁检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2919590*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翁源县,住广东省韶关市翁源县龙仙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翁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6日被翁源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5日经本院决定,被翁源县公安局依法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广东省翁源县公安局森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10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未经其所在的翁源县**村**组村民、村小组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占用该小组在**楼山上的集体林地。2009年春节前至2019年9月期间,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在**楼山上种植桉树、板粟、三华李、油茶等,并于此处建造养鸡场、挖建鱼塘。经翁源县林业工程师对占用林地现场进行勘验鉴定,结果为:龙仙镇**村I林班,011小班01细班;毁林开垦种植三华李、桉树、蔬菜、油茶、板栗及建房和鱼塘总面积为17.1亩;地类为有林地、生态公益林。经广东**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林业调查评价,结果为,刘某某用地11389平方米,使用地块位于龙仙镇**村I林班011小班01细班,使用前原地类为乔木林地,优势树种为马尾松,起源为纯天然。种植条件严重毁坏的面积564平方米(房屋和水塘),植被类型严重破坏但仍有林业种植条件面积592平方米(房屋与水塘之间的无植被区域),原有植被类型严重破坏但仍有林业种植条件面积9081平方米(种植经济树种挖穴范围及割灌除草范围)。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非法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建房、挖鱼塘、种植经济树种的行为尚属行政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翁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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