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习检刑不诉〔2020〕14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21989********,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院,系道路桥梁项目施工员。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20年9月2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本案由习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贵州习水**有限责任公司组建习水县寨坝镇两路至杨槐树景观大道项目二期三、四、五标段,并向省林业厅完善主干线林地占用手续。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为取得该项目二期三标段的建设权,通过挂靠贵州**有限公司与贵州习水**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施工合同,成为三标段投资人及现场施工管理技术人员。在施工过程中,三标段项目需占用规划红线外的林地,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未取得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仍组织施工,开挖土石方和建设临时弃土场。2019年8月18日,经云南昆明忆尘森林司法鉴定中心对景观大道项目工程二期三标段占用林地鉴定,鉴定为非法占用林地36.906亩。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缴纳生态修复金进行复植补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