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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达检二部刑不诉〔2020〕Z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21957********,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镇**村**社,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12月5日被达拉特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8日被达拉特旗森林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达拉特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5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20年7月1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达拉特旗森林公安局于2020年8月10日补查重报。

达拉特旗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7月,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刘某某、王某某(另案处理)在未办理林业部门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让“十个全覆盖”修路工程的“韦姓”(户籍及姓名不详)人员在达拉特旗**镇**村**社西湾取土,经鄂尔多斯市林业规划设计院鉴定,涉案土地总面积1.2747公顷,其中林业用地0.5878公顷(即8.817亩),全部为有林地,林种为防护林。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达拉特旗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刘某某不起诉。

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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