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131981********,汉族,大专文化,无业,重庆市九龙坡区人,住重庆市九龙坡区**镇**街**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9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2019年10月13日退回补充侦查,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分别于2019年8月19日、2019年11月13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7月4日、2019年9月19日、2019年12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重庆市九龙坡区**镇**村**社成立重庆**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从事生猪养殖。2011年5月11日和2011年12月 25日,*甲公司与重庆市九龙坡区**镇**村(以下简称**村)土地流转服务站签订协议,两次共租用土地84.035亩,用于建设*甲公司的**生猪生态养殖园区项目(以下简称**生猪园)。2013年3月10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和祖某某(另案处理)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以656万元将*甲公司的全部股份全部转让给祖某某(包括**生猪园)。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负责申报**生猪园的用地手续。2013年4月 19日,*甲公司的法人代表由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变更为祖某某。
2013年3月左右,姜某某(另案处理)经朋友介绍认识祖某某。2013年3月15日,重庆**园林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和姜某某担任股东的重庆**机械有限公司(以下*丙公司)签订《土地分租协议》,*乙公司以单价每亩7万元,合计金额560万的价格将*甲公司土地租给*丙公司,由*丙公司自行修建厂房。2013年5月8日,祖某某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丙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丙公司将公司办公楼和宿舍、伙食团、厂房等承包给*甲公司修建,合同金额为600 万。2013年5月至2014年9月,*甲公司在未取得国土、规划、建设等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在*丙公司承租的80亩土地上开始修建厂房、宿舍、办公楼等。2014年2月和2014年8月,**国土所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甲公司可能存在改变农业用地批准用途的行为,立即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接受政府相关部门调查期间,隐瞒祖某某利用该块土地修建厂房的真实目的,仍称该块土地是用来修建**生猪园,并继续以修建**生猪园的名义向政府申报用地手续,2014年6月九龙坡区人民政府批准修建**生猪园的用地手续。2014年10月,*丙机械厂准备运营时,九龙坡区国土分局会同该区**办、**镇街道等单位联合约谈*甲公司,要求该公司限期整改,恢复批准用途,并向区政府专题报告。2017年9月,**国土所对*甲公司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经现场勘察,涉嫌改变批准用地用途违法违规用途面积为22.58亩,之后区国土局向该公司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该公司改变设施农用地用途,一是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二是限期拆除建构筑物,并处罚款451692元。经西南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甲公司未经批准擅自改变设施农用地用途修建的工业厂房及建筑物所占耕地共22.58亩总体破坏程度为“重度破坏”。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中,关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事先与祖某某就非法修建厂房一事存在共谋以及刘某某在明知祖某某改变土地用途开始修建厂房后仍帮助其向国土部门予以隐瞒的说法仅有祖某某的供述,未能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不能认定刘某某为祖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的共犯。综上所述,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作不起诉。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19日
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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