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庆检一部刑不诉〔2020〕11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90051953********,汉族,文盲,籍贯黑龙江省铁力市,现住铁力市**乡**村一组,农民。2020年4月21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黑龙江省森林公安局庆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森林公安局庆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未经庆安县国有林场管理局曙光林场允许,擅自在曙光林场施业区37林班25小班非法开垦林地用于种植水稻。经双鸭山市医程司法鉴定所鉴定,非法开垦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为8.5515亩用于种植水稻,非法开垦林地种植农作物对林地原有植被造成严重毁坏。
本院认为,刘某某的上述行为,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庆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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