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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会检公诉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5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住会昌县**镇**村**号,经商。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会昌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19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会昌县公安局调查,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依法告知了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刘某某,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1次。

会昌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刘某某伙同汪某某、赖某甲、赖某乙、吴某甲、吴某乙等人在未取得主管部门同意办理土地使用证而非法占用农用地经营沙场,并造成大量的农用地毁坏的行为,已经构成了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证明刘某某参与非法占用农用地的面积达到立案追诉标准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会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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