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扶检一部刑不诉〔2021〕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2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吉林省**市**市,现住扶余市**镇**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松原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2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松原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扶余市**镇**村**小班林地内种植农作物玉米。该林地面积共计5.508亩,经扶余市林草局林业工程师鉴定,该林地原有植被遭到严重破坏,并且没有造林,失去原有生态防护功能。案发后,刘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属自首,且已经将涉案林地进行还林,且成活率达到85%。现刘某某认罪认罚。
1书证:还林保证书、情况说明、户籍信息及显示表现、到案经过:证实刘某某自首经过,也能够证实还林情况。
2证人刘某甲、王某某、刘某乙证言:能够证实刘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的情况。
3鉴定意见:能够证实当时林地状况。
4现场勘验及照片、指认笔录:能够证实刘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的状况。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其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本案中刘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的数量是5余亩,刚达到立案标准,情节较轻,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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