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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扶检一部刑不诉〔2021〕9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女,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2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吉林省****市,现住扶余市****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松原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12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松原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扶余市**镇**村**小班林地内种植农作物玉米。该林地面积共计5.508亩,经扶余市林草局林业工程师鉴定,该林地原有植被遭到严重破坏,并且没有造林,失去原有生态防护功能。案发后,刘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属自首,且已经将涉案林地进行还林,且成活率达到85%。现刘某某认罪认罚。

1书证:还林保证书、情况说明、户籍信息及显示表现、到案经过:证实刘某某自首经过,也能够证实还林情况。

2证人刘某甲、王某某、刘某乙证言:能够证实刘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的情况。

3鉴定意见:能够证实当时林地状况。

4现场勘验及照片、指认笔录:能够证实刘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的状况。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其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本案中刘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的数量是5余亩,刚达到立案标准,情节较轻,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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