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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甘区检刑检刑不诉〔2020〕132号

被不起诉刘某某,男,生于19******日,身份证号码62220119******,汉族,甘肃省甘州区人,初中文化程度,原系张掖市工业园区**村*社社长,中共党员,现住张掖市工业园区**村*社。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6月5日被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同年8月28日侦查机关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至2010年期间,张掖工业园区**社为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增加社员收入和解决失地农民再就业的问题,经**村委会组织、社员大会讨论决定,推举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等五人组成**社**市场修建小组,负责修建**市场。刘某某等人在未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非法占用**社的集体土地27.41亩(其中耕地25.82亩,未利用地1.59亩),在该土地上填铺建筑垃圾、沙夹石硬化后,修建**市场,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2009年10月23日,原张掖市国土局甘州分局向**村**社下达了非法占地行政处罚告知书,同年11月10日**社缴纳了非法占用耕地的罚款91379元。**市场现在已被省市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确定为省市区级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解决了近千人的就业问题,并为**村**社的140多名失地农民带来了可观的收益(2019年人均分红3万元)。

另查明:张掖工业园区**村**社修建**市场所占用的农用地,张掖市政府于2008年、甘肃省政府于2014年批准规划为城市建设用地,但**村**社至今未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手续。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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