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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虎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虎检诉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0年****日,身份证号码231027197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虎林市******屯。2019年3月27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虎林市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虎林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分别于同年1月20日、4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4月24日补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中旬,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携带油锯,将虎林市珍宝岛乡新跃村截流沟北侧(小木河林场施业区5林班15小班)林地内天然树木砍伐后,雇用推土机平整土地,准备开垦耕种。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开垦国有林地面积为4167平方米(6.25亩),毁坏树木100株,蓄积8.8238立方米,出材6.4680立方米,价值人民币4726.55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全额赔偿了林场的经济损失,并按照有关规定恢复了被开垦林地的植被。

上述事实有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林权证、小班调查卡片;证人高某某、张某某、谷某某证言;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司法鉴定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应当非法占用农用地论处。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能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七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鸡西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虎林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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