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0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31979********,汉族,大专毕业,河南**有限公司法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峡县城区****号,住西峡县城区****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6月4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11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西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刘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以来,西峡县**镇**村**组在未办理用地手续的情况下,将该组位于**镇**路**桥**学校北的部分土地与河南**有限公司用于联合开发房地产,共计占用农用地18.71亩,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在担任河南**有限公司法人期间,擅自改变该农用地用途,用于房地产开发。因未办理用地手续,擅自占地用于非农业建设,被有关部门多次勒令停工。

经南阳市国土资源局鉴定:共有18.71亩农用地(园地)已遭到破坏,无法种植。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西峡县自然资源局已着手完善该地块的用地手续,刘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