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0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31979********,汉族,大专毕业,河南**有限公司法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峡县城区**路**号,住西峡县城区**路**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6月4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11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以来,西峡县**镇**村**组在未办理用地手续的情况下,将该组位于**镇**路**桥**学校北的部分土地与河南**有限公司用于联合开发房地产,共计占用农用地18.71亩,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在担任河南**有限公司法人期间,擅自改变该农用地用途,用于房地产开发。因未办理用地手续,擅自占地用于非农业建设,被有关部门多次勒令停工。
经南阳市国土资源局鉴定:共有18.71亩农用地(园地)已遭到破坏,无法种植。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西峡县自然资源局已着手完善该地块的用地手续,刘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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