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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青海省海西州格尔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青海省海西州格尔木市人民检察院

青海省海西州格尔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格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32801195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农民,住格尔木市**乡**村,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格尔木市公安局**乡派出所。2019年12月11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格尔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格尔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本案审查终结。2020年5月6日、6月24日两次退回格尔木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7月24日补查重报至本院。

侦查机关认定的事实:

2011年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为晾晒枸杞将格尔木市大格勒乡查那村北侧林地非法开垦并平整当做晾晒场地一直使用至今。经宁夏绿森源林业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涉案土地面积7.5亩;涉案土地性质为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涉案土地原有植被被严重破坏。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时间、亩数存疑,刘某某对土地性质是否明知存疑,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格尔木市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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