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黔县检刑不诉〔2020〕7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23195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南雄市,住黔西县**街道办事处**社区,系黔西县**殡仪馆法定代表人。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黔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7日经本院同意,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黔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黔西县灵云殡仪馆于2005年11月28日成立,由黔西县民政局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共同投资,刘某某任法定代表人。双方签订合同约定,由黔西县民政局负责办理**殡仪馆林地使用等手续,但黔西县民政局一直未办理。刘某某任法定代表人期间一直非法占用林地建设。2017年年底,黔西县**殡仪馆被公安机关告知涉嫌非法占用林地后便停止公墓扩建工作。经云南昆明忆尘森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黔西县**殡仪馆非法占用林地面积72.880亩。现刘某某已完成补植补种工作。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刘某某系初犯,认罪认罚,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对毁坏的林地已异地补植补种。根据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贵州省检察机关在刑事检察司法办案汇总服务和保障民营经济发展46条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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