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钟检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524261969********,汉族,小学文化,广西贺州市某某甲人,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路**号,户籍所在地广西贺州市平桂区**镇**街**号,系钟山县**有限公司**。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月4日被钟山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黄秋帆,广西裕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钟山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阅全部案卷材料,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起,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在未取得林地占用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钟山县燕塘镇聚义村委塘尾村某某乙开采灰石矿,在开采石灰石排废渣的过程中将碎石、废渣倾倒至清塘镇林岩村斗肚山,造成斗肚山植被被损坏,经鉴定:某某乙和斗肚山被非法占用的林地面积为185.7225亩。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钟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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