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古检二部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31984********,汉族,大学本科,**(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丽江**路分公司经理,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住永胜县**镇**村委会**村**号附**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决定,于2018年12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1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由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执行。
本案由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4月10日,**(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下称总公司)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依法立案侦查,该公司于2016年1月4日在丽江市古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丽江**路分公司(下称分公司),分公司地址:丽江市古城区**路**号**公寓101- 102- 103号商铺,分公司共有员工22人,负责人戚某某,团队经理王某某、刘某某、李某某,行政内勤和某某,其他为一般业务员;分公司成立后,在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情况下,该公司在丽江市范围内进行公开宣传,承诺保本付息,以销售理财产品的形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截止 2018年4月10日,共向600余名投资人吸收存款2亿余元,除部分投资人已到期兑付外,尚有540余名投资人1.4亿余元无法兑付, 投资款全部进入总公司账户,分公司所有财务均由总公司统一管理,分公司成员按职级获得相应工资、岗位奖金、业缋提成等收入。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丽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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